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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6-05 14:03

来源:上海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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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印发《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深化我市环境监测改革,预防不当干预,打击弄虚作假,统一标准规范,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环境监测事权划分,明确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实施自行监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环境监测机构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

———综合防范,加强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跟踪问题,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完善体系,提升水平。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增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保局可公开约谈区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参与)

(五)落实监管责任。市、区两级环保、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六)建立防范和惩治机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布设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立,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加快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涉及市级考核评价的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有效防范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各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参与)

(七)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和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市环保局牵头,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八)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九)实现全市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监测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当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区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上海海事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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