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县(市)规划部门应在规划管理环节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
(二)区县(市)规划部门在下达辖区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应增加建设项目或用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区县(市)规划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供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技术审查通过,不予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
(四)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各级水务部门应将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要求,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相应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海绵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在我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或相关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尚未批准前,区县(市)各级规划部门在下达土地或项目规划条件书时,可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行制定下达相应土地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及标准,在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获批及相关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完善后,应将规划确定的指标及标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库:由市海绵办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包含市政、房建、水利、园林及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或片区改造,各级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建设计划时,应统筹兼顾辖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应将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一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项目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进度要求。
第九条 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指标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需进行公开土地招拍挂的建设项目或地块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土委会审查时,应在地块土地出让的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增设规划部门提交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对于采取划拨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含规划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应包含规划部门对本地块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受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条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或审批阶段,应参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复核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项目投资估算中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费用是否合理。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发改部门负责的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一)方案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所报送的方案设计文件等报审材料,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方案阶段的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进行方案技术审查。房建类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指标、住宅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进行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规划和方案文件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居住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DBCJ015-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查。
(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及房建类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等报审材料中,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否则不予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房建类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居住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DBCJ015-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三)施工图备案阶段: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否则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接受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技术审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中,应结合水利项目具体情况及本行业技术审查特点,自行组织审查,复核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中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达标准的,不予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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