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福建、江西、贵州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出台实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积极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试点扩大至全国试行。
(七)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发布实施核安全“十三五”规划,确保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完成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和铀矿冶企业汛期环境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八)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修订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对4.5万余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印发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基本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全国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达85%以上。推进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全国278家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厂679个监控点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总结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干部职工和广大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贡献的结果。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超标的约占71%,部分流域水污染仍然较重。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合理,煤炭消费比例偏高,散煤用量大,深层次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区特别是县(区)领导干部,对绿色发展认识不高、能力不强、行动不实,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许多新要求。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有决心和信心,也要有耐心和恒心,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付出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
三、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要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三是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四是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年度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9%,全国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68.4%,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7.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2%、2%、3%、3%。
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化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二)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出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继续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着力提高重点区域铁路货运比例。全面落实《水十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部分流域和湖库总磷、氨氮等超标污染因子控制,推动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完善《土十条》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三)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督察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审议,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力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压实各地方、各部门、各主体环保责任。
(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继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推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2.5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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