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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一步落实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4-25 16:20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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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园区规划环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适应新形势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推动规划环评“落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进一步加强各类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各地要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静脉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新设立未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未及时开展规划环评调整的,以及规划实施超过5年未开展跟踪环评的园区,督促园区抓紧整改,尽快完成规划环评工作。

原则上新设立园区以及规划调整的园区应于报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对于规划已批复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规划(调整)环评工作,审查权限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执行。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跟踪环评编制及审核工作,其中省级产业集聚区跟踪评价报告原则上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名单见附件),跟踪评价报告按照豫环文〔2016〕174号规划环评审查权限进行分级审核。

二、积极推进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水、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各园区要结合园区建设情况及污染防治管控要求,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时序、规模等要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照时间节点投运。

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要适当超前于园区项目建设,为项目入驻提供支撑条件。化工园区要加快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对地表水产生危害,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减少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对于没有按期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在督促各园区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园区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认真落实园区“三线一单”要求

园区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规模、布局,探索实施清单式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并将管控要求纳入规划。各园区在引进项目时要依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严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充分发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作用。

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衔接,在项目环评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对于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四、强化规划环评的监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的监督落实工作,督促各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编制和规划环评实施的主体责任,加快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编制;督促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对规划环评编制的指导协调,对编制完成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时组织审查,同时加强规划环评落地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于未完成规划环评调整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于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没有按期建成投运或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推动园区规范绿色发展

附件

截至2018年4月规划未调整需开展跟踪评价的省级产业集聚区名单

2018年4月23日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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