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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时间:2018-03-28 09:34

来源:沈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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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信息,根据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分别核算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全国、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制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年度监测结果。鼓励各区、县(市)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工作。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聘,确保市、区县(市)普查机构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制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区域试点和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由省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如需我市补充相关数据,再另行布置工作任务;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省普查机构举办的培训;负责对全市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各区、县(市)普查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开展本地区相关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区、县(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格印制,市政入河排污口复查、监测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污染源抽样监测,全市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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