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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8-03-21 10:0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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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省农办、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1.巩固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巩固完善农村垃圾“户分、村收、镇中转、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村收、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处理模式,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保证各级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场地的接纳能力。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扩大保洁员队伍,落实保洁员工作职责,提高清扫清运次数,做好村道沿线、河沟池塘的卫生保洁、清淤清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基本实现农村卫生保洁的全域化、长效化、一体化。清理陈年垃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非正规堆放点集中排查、整治。

2.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水平。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自行处置的应选择符合农村实际和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焚烧炉等。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应配置压缩式运输车。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工作。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继续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农户分类收集、定点定时投放、生物发酵堆肥、资源有效利用” 为重点的资源化处理试点。各地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工作的长效开展。推行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方式,实现就地资源化、源头减量。探索改进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垃圾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规范提升分类减量水平。着重培养村民的垃圾分类习惯。 制定切合当地农民实际的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发挥农村两委、民间环保组织等作用,并将规范同步纳入村规民约,用村民的共同约定规范村民行为。探索并推广积分奖励、身份明示、星级评比、红黑榜单等垃圾源头分类模式,把垃圾分类行为从“要我分”引导到“我要分”,实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80%。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卫计委、省建设厅)

1.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管理水平。将所辖区域内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成果表和图整理成册,应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在县级遥感影像图上点绘水源地的分布情况。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对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巡查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2.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立足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村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与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下山移民等工作有机结合。重点解决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村级供水管理,推广‘以大带小’集中专业管理模式。到2020年,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等,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饮水安全保障。

3.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推进主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一源一策”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中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应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管理。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重点落实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测。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1.严格按照有关指南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各地对照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对已划定的禁养区及禁养方案加以调整和规范,按要求予以公示。认真落实禁养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各地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科学选取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模式。按照《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精神,实施生态化或工业化治理,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及其它养殖户应优先选择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主的生态处理,当消纳用地不足等条件限制时再选择工业化达标治理。农业部门要指导制定规模化养殖场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要指导通过工业化治理的养殖场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含生态消纳)按要求核定减排绩效。在运营期间各部门都要依据职责加强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治理)率。

3.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督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环保、农林、水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形成联动,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通过部门联合、条块结合形式,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全省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面建成智能化防控设施,并纳入环保监管平台。结合各类专项行动,逐步规范养殖污染治理行为。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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