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你最关心的33个环保税问题,税务总局今天给出权威解答!

时间:2018-02-08 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

2018年2月6日15时,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谈环境保护税立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blob.png

图为 蔡自力、孙群接受在线访谈

[ 主持人 ]首先请简要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有关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公布一年多来,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与财政、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征管准备工作:一是推动税法实施条例出台。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二是按时完成立法授权任务。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三是设计了申报表证单书。采用“主表+附表”的结构设计了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采集表,较原排污费报表减少2/3的表单及数据项,减轻了纳税人申报负担。四是做好征管系统准备。着力推进环保税“两系统一平台”建设,税务总局开发的核心征管系统和各地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之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连互通。五是完成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开展了纳税人识别工作,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一步做实做细征管准备工作。一是着力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税务端与环保端系统连通。二是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分类辅导,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三是2018年4月第一个征期前,做好线上线下纳税服务、信息比对等方面工作,确保首个征期平稳落地。

[ 网友91345 ]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 ]

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考虑到环保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促进环境保护,其生态意义、社会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

[ 网友921348 ]环境保护税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 ]

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需求。

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网友91213 ]环境保护税都是哪些人来交啊?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