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暂停审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及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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