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治理企业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1.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各县(市、区)、乡镇要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村民缴纳保洁费外存在差额的部分。对以县(市、区)为单位工程包PPP模式,市财政给予所在县(市、区)每个5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
2.建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收费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向村民收取污水垃圾处理保洁费用。
3.提供融资增信。加强与财政部PPP基金、省级PPP引导基金的项目对接,降低项目成本,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根据PPP项目融资需要,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PPP项目公司融资支持。积极对接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落实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落实责任。落实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统筹协议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强化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模式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长效运营、政策引导、保障措施的量化考核,有关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大推介宣传力度,依托PPP项目推介会、政府招商洽谈会,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PPP项目,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约定责任。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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