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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附适用税额表)

时间:2018-01-16 16:3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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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7〕1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资源税试点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前款所称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条 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第五条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前款第二项所称少量取用水是指年取用水1000立方米以下。

第七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第一款所称地表水,是指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本条第一款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八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前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本条第一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纳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售水量×适用税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第一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分类型用水户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本条第一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 疏干排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三条 地源热泵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地源热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进行热能交换后再通过回灌井返回地下。

本条第一款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统筹考虑我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按照相关原则分类型、行业确定各类取用水的税额标准。

中央直属、跨省(区、市)和我区地方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均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用水类型分为直接取用地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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