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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系统垂改:省厅设23个处室 ,行政编制192名 设立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

时间:2018-01-11 14:0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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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区域环境监察第一办公室。

(十九)区域环境监察第二办公室。

(二十)区域环境监察第三办公室。

(二十一)区域环境监察第四办公室。

(二十二)区域环境监察第五办公室。

(二十三)区域环境监察第六办公室。

以上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的职责是:对所辖区域进行环境监察;对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承担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192名(含以上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核定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专员职数3名(副厅级),总工程师职数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职数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省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2名、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职数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1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环保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环保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印发

来源:澎湃新闻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综合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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