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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系统垂改:省厅设23个处室 ,行政编制192名 设立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

时间:2018-01-11 14:0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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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市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参与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环境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八)环境监测处。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按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九)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水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管办公室。

负责流域内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内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执法;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承担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保护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

负责省会城市群区域及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和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三)土壤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处。

负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承担危险废物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挂农村环境保护处牌子)。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审查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承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

(十六)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省级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相关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七)省环境监察办公室。

拟订环境保护督察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日常工作;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对环境监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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