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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时间:2018-01-10 13: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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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融资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加大宣传和技术支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自治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为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推进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和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工程实践,加强海绵城市技术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规划、施工、设计等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7年12月21日正式印发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来,全国各地掀起海绵城市建设高潮。我区海绵城市建设也全面启动,固原市获得第二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严格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要求推进相关工作;7个设市城市和部分县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对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实施海绵化试点改造,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顶层政策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目标不一致,重点任务不突出,技术支撑力量薄弱,资金筹措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海绵城市建设整体协调推进。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政策要求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一各地各部门思想认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和规范指导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决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降雨量大于400毫米的市县要建成海绵城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降雨量较小的市县,要灵活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和技术,对城市实施海绵化建设和改造。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目前,我区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青铜峡、灵武7个设市城市已经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了各自到2020年和2030年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其中固原市作为全国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2016—2018年三年试点期计划完成海绵城市建设26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49.7%;2018年以后为拓展期。银川市规划到2020年完成海绵城市建设37.16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2.1%;石嘴山规划建设21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4%;中卫市规划建设17.64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5.1%。西吉县、泾源县、红寺堡区等县(区)也已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均按最低20%的比例设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到2030年,各地均按80%以上的比例设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三、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这些重点任务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强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实施意见》提出,全区所有市县2018年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建立完善从工程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审查制度,确保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自治区和各市县分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

(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重点任务。一是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建设海绵城市,老城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设海绵城市。二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要求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建筑和小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三是推进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提出新建道路要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设计建设,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四是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明确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纳入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等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等功能。五是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六是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为实现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科技、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有条件的市县建设自治区海绵城市试点。非试点城市中,地级城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在市区(核心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各县市(含红寺堡区)在城区范围内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三是创新融资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属性,推进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加大宣传和技术支撑。建立我区海绵城市专家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技创新,加大规划、施工、设计等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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