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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时间:2018-01-10 13: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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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老城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道路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并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自治区小城镇规划,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经验,提高其雨水蓄纳和排放能力,促进特色小城镇品质提升。

(六)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形式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小区室外慢行步道、停车场、活动广场等应选用透水材料铺装。城市既有建筑、老旧小区、低洼易涝区改造,要同步推进海绵城市技术应用和相应设施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建筑建设要求。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推进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

(七)推进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降低路侧缘石高度或在路侧缘石预留雨水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的吸纳能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停车场、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新建城市广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绿地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

(八)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纳入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结合公园绿地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求,重点做好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等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的功能。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土地,坚持“见缝插绿”,提高绿化覆盖率,提升绿地蓄水能力。结合水系、市政道路设施建设等,统筹开展公园绿地竖向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公园绿地内慢行系统、广场等地面尽量减少硬质铺装,选用透水性材料铺装。充分利用植物园、苗圃基地等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或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植物。

(九)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新区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设施。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逐步开展病害管道的更换和修复,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承担城市排水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景观水体等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系统相衔接,作为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应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完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构建城市内涝预报预警模型,建立海绵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平台。编制或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运用模型等先进方法开展城市排水规划设计,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十)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滨水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侵占河湖等水域岸线,维持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和修复,禁止填埋水体、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和恢复城市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的自然形态和连通体系。建设生态堤岸,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加快清除河滩内非法建(构)筑物。实施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确保雨水经过岸线净化排入自然水体,含融雪剂雪水排入污水管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当地生态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典型示范,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指导市县申请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PPP前期工作经费和专项基金等资金支持;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要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宁夏气象局要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市、县和示范区、示范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确定,并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和考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给予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整合专项建设基金和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支出。修订完善自治区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要求。完善自治区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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