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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2017-12-13 10:47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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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目标

在辽宁、山东、青岛、浙江、福建、海南等沿海省市,力争通过3-5年重点推进100个左右海岛的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及升级改造,初步规划总规模达到60万吨/日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结合发展需求开展水资源论证

立足海岛功能特点及发展潜力,充分考虑旅游为主的岛屿季节性用水峰值、工业为主的岛屿用水需求增长等发展需求,开展海岛水资源论证和水平衡测试。基于现有供水方式,测算当地的潜在需水量和可供水量,统筹规划当地海水淡化水应用的比例和数量,制定最优海水淡化建设方案,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水淡化装置,避免急用急建、重复建设。

(二)统筹规划岛屿整体供水和排水

统筹多种水源取水、分质供水、居民用水、过程节水、污水处理等环节规划和建设;在规划供水设施的同时,做好岛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装置的配套建设。结合岛屿规划,要求拟规划建设的海水淡化项目应符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分和生态红线限制,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浓盐水排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应满足相关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鼓励浓盐水综合利用。

(三)合理选择海水淡化技术工艺路线

结合岛屿实际情况,根据要求选择相应产水规模下的反渗透法、蒸馏法、热耦合等最优工艺路线;结合海岛供电模式,对海水淡化项目用电模式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市政供电、柴油发电和新能源供电进行方案比选;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互补的海水淡化工程;鼓励海岛海水淡化工程自主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逐步提高装备国产化率。

(四)推进海岛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在面积较大、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有居民海岛或以旅游业为主的海岛,建设以市政供水为主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规模不小于1000吨/日),确保居民生活饮水安全,采用的工艺设备装置等要满足饮用水和海水利用标准的相关要求,逐步提高海岛海水淡化水的市政供水比例。对于以发展石化、渔业、交通运输等为主的海岛,建设以“点对点”为主要供水方式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满足工业及生产用水需求。到2020年,力争新增海水淡化规模60万吨/日左右。

(五)实施海岛小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在面积较小、人口分散、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有居民海岛和具有战略及旅游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建设小型海水淡化装置(建设规模小于1000吨/日),逐步形成以海水淡化为主要供水方式的供水结构。对于离大陆较近的缺水小岛,鼓励独立安装依靠市政电网供给的海水淡化装置;针对地理位置偏远、人口稀少、没有外联电网且不具备传统发电能力的小型海岛,鼓励发展与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小型海水淡化装置。到2020年,力争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万吨/日左右。

(六)加强海岛海水淡化装置升级改造

对一些岛屿上建设时间较早、能耗较高、运行状况欠佳的海水淡化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对老旧设备进行淘汰、升级;鼓励用柴油发电的海水淡化,改造升级后采用与新能源相结合的发电方式;优化运行系统,对系统整体进行升级,降低海水淡化能耗,保障海水淡化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到2020年,力争完成5-10个海岛的海水淡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七)同步推进海水淡化配套工程建设

在建设海水淡化主体工程的同时,积极推进取水管道、蓄水池、供水管网、浓盐水排水管道等配套工程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针对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海岛,应加强海水淡化设施与已有的供水管网、雨水收集、蓄水池等设施对接匹配,确保海水淡化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稳定运营和并管并网。

(八)加强海水淡化装置运营监测监管

建立海岛海水淡化可持续运行机制,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及运营实行全过程科学管理。建立海水淡化装置运行监测评估系统,加强海水淡化装置的运行能耗、产水量、产水水质、取排水量及水质等数据监测。强化海水淡化工程生产运营、后处理、供水等环节监管,跟踪开展海水利用工程取排水口及附近海域的环境监测监管,逐步将水质、生态监测监管工作纳入常态化运行监管体系,切实做到保障海水淡化工程运行安全,保护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九)健全资金投入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财税政策,完善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和工程应用的投入机制。结合地方实际,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水生产运营企业进行水价补贴;鼓励海岛水价实行市场化运作,制定合理的定价机制,满足项目投资方合理投资回报要求,实现用户、政府、社会主体(企业)多赢的局面,创新海水淡化供水市场化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统筹协调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组织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中各项重点任务和工程。在地方层面,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各省市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积极落实工程目标和建设任务。

(二)建立协调机制

各沿海省(自治区、市)应建立本省(自治区、市)部门工作协调小组,健全海水淡化统筹推进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形成项目运营管理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尽快落实管理主体和保障措施,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监管,保障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营效果。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资金等对海岛海水淡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入库要求及时入库。各地方应加大配套资金补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各项配套补贴政策。

(四)扩大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投融资渠道,加大资本市场运作力度,广泛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扩大银行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等多种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元化方式参与海水淡化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沿海地区水资源费调整改革中列支专项费用,用于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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