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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

时间:2017-12-04 09:24

来源:中国大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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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不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部署,各地自2015年起对挥发性有机物试点征收排污费,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2016年入库1.2亿元。

《环境保护税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仅对苯、二甲苯等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性质的污染物依法征税,并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

下一步,市政府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完善工作,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部分重点企业监管,有效促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二)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与环保执法的衔接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下一步,市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将依据上述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依法治税和环保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加快改善首都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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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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