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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环保税征求意见稿 环保税自明年起施行(附税额标准)

时间:2017-10-10 09:41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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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日前,广东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下: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上述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征集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5日。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如下: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依据

一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税额(草案)》的拟定过程

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启动环境保护税前期工作,成立改革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5-6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测算调研的通知,布置全省各地市特别是排污费规模较大的7个市开展测算调研,提出税额意见建议;同时,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测算,在全省抽取200户重点企业结合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测算分析。

2017年7-9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地区对各类型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调研,听取企业对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意见建议。同时,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草拟工作,经征求各市财政、地税、环保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

三、适用税额标准及说明

我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2016年,我省征收排污费7.86亿元,总体上随着企业治污减排,逐年有所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我省污染物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提出广东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为:大气污染物每当量为1.8元,水污染物每当量为2.8元,在国家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测算可征收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6.72亿元,水污染2.42亿元,分别增加2.26亿元和1.03亿元,加上平移的工业噪声0.51亿元(不含不再征收的建筑施工噪声1.49亿元),可实现环境保护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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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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