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政策|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02 13:24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评论(

5.2.4.5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标准样品分析、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质控样品分析或样品加标回收实验方法来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20个样品,则每20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可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以以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各监测项目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5.2.4.6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无菌操作、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要符合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

6.1原始记录

6.1.1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充分的信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并符合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6.1.2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6.1.2.1采样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现场情况描述、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或常温)、现场监测记录(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等)、采样仪器及编号、采样方法及依据、工况情况、现场环境(如:气象、水文、污染源)有关参数、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受测单位信息、处理设施等信息,并有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标识。污染源监测时需有被测单位人员确认签字。

6.1.2.2样品流转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编号、项目名称、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品保存条件(低温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6.1.2.3分析原始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名称、分析项目、采(送)样日期、监测日期、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环境设施、样品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编号、样品分析和质控分析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有监测人员、数据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6.1.3监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标注等效标识。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6.2数据报告

6.2.1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监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2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6.2.3监测报告的信息

6.2.3.1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适用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c) 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d)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

g)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h)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i) 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j) 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进行监测的日期;

k)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l) 监测结果和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

m) 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n) 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o)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

6.2.3.2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采样/现场监测日期;

p) 采样/现场监测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q) 与采样/现场监测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r) 采集的样品名称及其清晰标识;

s) 采样/现场监测位置,必要时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t) 采样/现场监测方案或计划(必要时)。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