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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发布地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02 13:24

来源:北京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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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监测方法

4.5.1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方法。

4.5.2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方法受控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5.3如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不够详尽,开展监测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实验室应制定包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书。

4.5.4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持证人员。

4.5.5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证实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部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

4.5.6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方法涉及的培训情况、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干扰消除、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进行证实,确认是否满足标准方法要求。

4.5.7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方法证实,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方法经证实后,应开展实际样品的监测以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

4.5.8环境监测机构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包含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批准。

4.6质量管理体系

4.6.1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6.2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涵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要素,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及质量记录等文件构成。

4.6.3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4.6.4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

4.6.5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6.6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4.6.7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6.8环境监测机构的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的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确定度的评定、数据保护、样品管理等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空气和废气监测

5.1.1.1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1.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3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4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采样方法、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5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6现场监测技术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

5.1.1.7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2水和废水监测

5.1.2.1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5、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GB 8978和北京市DB11/ 307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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