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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全文)

时间:2017-07-28 11:40

来源:甘肃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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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废网获悉,甘肃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7﹞29号)要求,2017年7月10日至7月17日,省环保厅与相关市州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提供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对市州环保主管部门检查情况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7〕4号)要求,各市州环保局创新监管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兰州市、嘉峪关市环保局制定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庆阳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日常监管、考核评价进行了规范。张掖市环保局制定了《张掖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登记办理指南》,组织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并督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抓好问题整改。嘉峪关市环保局采取比对监测、抽测、盲检考核等方式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质量监督。兰州市环保局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对检测工作质量差、检测能力明显不足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网上公开。这些举措的有效实施,对于引导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维护环境监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做法和经验值得充分肯定并推广。通过调度和现场检查发现,各地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酒泉市、甘南州环保局尚未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项目登记制度,工作进展相对滞后。

二、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31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能够事先向开展业务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体系并开展业务活动,妥善保存监测活动相关原始记录、资料,主动接受省级、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体系不健全,个别机构超资质开展业务。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文件未改版;体系文件管理不规范,在用版本不受控,作废版本未加盖作废章;内审与管理评审不规范,质量体系运行中缺少有效监督。兰州森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白银春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监测过程中未有效运行质量体系,缺少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无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甘肃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祝县供排水公司监测报告》中硫化氢和烷基汞,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出具的《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花草滩煤矿矿区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二氧化硅、游离二氧化碳,甘肃秦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甘秦环科﹝2017﹞34号)检测报告中锡超出各自机构取得的资质认定范围。甘肃润熵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在实验室搬迁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违规开展监测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承接环境监测业务,扰乱环境监测市场秩序。

(二)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编制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整。有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缺少质控内容;报告与采样记录、分析记录不对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审核;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结构不合理;原始记录填写不全面,存在随意涂改现象;报告中缺少监测点位布设信息等。甘肃水木青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正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检测机构存在缺少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记录,样品缺少唯一性编号,大型仪器分析未附谱图,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转移、储存和实验室分析等问题。甘肃欣和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天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个别项目分析测试方法未及时更新。

(三)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满足监测需要,仪器设备及试剂和标准物质管理混乱。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环境及试剂、标准物质存放间温度过高,并且无温控措施及环境记录;部分标准物质、贮备液、试剂存在混存现象;部分实验室土壤、废水存储未分区,分析项目存在互相干扰现象,无菌操作间条件不符合规范;个别实验室仪器设备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检定,设备状态标识不明确;个别实验室缺少流量计等校准设备、有机样品前处理设备;仪器设备档案不完整;部分实验室未采取废液收集及处置措施。

(四)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人员能力不能满足监测需要。从现场提问考核情况看,部分实验室分析人员不熟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资质与实际能力不符;监测全过程缺少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部分检测机构未设内审员、质量监督员,或是有内审员、质量监督员,但未有效的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个别环境检测机构使用其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实验室分析人员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熟悉。

三、有关要求及问题处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探索并完善管理机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加以正确引导和业务指导,帮助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监测活动,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要加强监管,与质监、发改、公安等部门联动,坚决防范和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恶意竞争行为,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监测数据使用、吊销资质、移送司法等措施,重拳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净化监测市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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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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