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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环保“十三五”的规划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

时间:2017-07-04 10:51

来源:广东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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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把握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监管协调,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整合资金,创新投资渠道。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创新投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26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大力宣传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活动,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

(四)强化监督,落实评估考核。制定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将农村环保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跟踪问效,各地要强化对项目进度的督促指导,以及对已建成设施的考核验收;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

本规划自2017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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