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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7-06-28 10:10

来源: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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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各地人民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结合辖区内饮用水源实际情况,对新建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时划定保护区。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2017年年底前,要进一步明确和核实保护区的地理界线,查漏补缺,规范、整齐、统一设置界桩、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水源。若保护区面积未能按照HJ/T338技术规范要求划定,经省级主管部门核查确实存在面积偏大不利于环境监管等因素的,在确保保护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以及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可对其一级、二级保护区界限予以调整优化完善。加大力度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要加快建设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对穿越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要建设防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在可能直接影响水质安全的高风险高后果区域要设置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对于部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六)严格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替换或调整。各地人民政府确需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替换或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水质更优”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在新划定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成供水设施(含管网建设)并稳定达标供水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向省相关部门提出替换水源地申请,由省相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

(七)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省环境保护厅要指导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并公开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地级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水质常规监测(其中,地级为61项监测指标、县级为28项监测指标;县级每季度61项监测指标)。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一次109项监测指标水质全分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开展一次109项指标水质全分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开展水质监测(28项监测指标),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

(八)加大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监管及风险防控。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监察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并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决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按照“一源一案”的要求,2018年6月底前,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修编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依据列入风险源名录的各类风险源特点及其行业特征,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科学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是城乡饮用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实施者。要制定本辖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747),建立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档案,切实做到“一源一档”,实施规范化管理。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由上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地方解决。

(二)保障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中的公益性项目,通过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污染治理等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关产业发展。对市场程度不高但效果明显的项目,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引导。

(三)督察考核。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采取环境质量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双考核模式。其中,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纳入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已纳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同时,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考核不达标、发生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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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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