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到2018年,全省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方案提出的近期目标是:到2018年,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建立;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污染源基本消除;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018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全部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通过越域排放工程引到保护区外或保护区下游排放。
此外,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饮用水源库区渡船禁止排放污油、污水,码头必须安装污油、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定期清运处理。
附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改善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有关水源地保护问题的整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以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我省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加大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管理力度,确保全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8年,全省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完善,应急机制全面建立;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污染源基本消除;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加强,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完备;重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二级保护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中心城市和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整体大幅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2017年底前,各地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拉网式、全覆盖大排查,重点排查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以及沿江沿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污染源和风险源,摸清企事业单位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等。按照“一源一清单”要求,对可能泄漏风险物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风险物质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源大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二)强化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大排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研究制定辖区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全面关闭或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全面取缔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水上餐饮、钓鱼棚和旅游等设施,加快退出农业开垦种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全面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关闭的工业企业,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18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全部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通过越域排放工程引到保护区外或保护区下游排放。要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先解决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要进一步强化水上和地面流动源管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要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综合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实时监控。饮用水源库区渡船禁止排放污油、污水,码头必须安装污油、污水、生活垃圾接收装置,并定期清运处理。
(三)加快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省领导包干负责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26号)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涉及我省9个中心城市2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进一步巩固成效,加强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四)持续提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经费和保障必要的编制、人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分户供水为补充的供水方式,切实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和指导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考核制度,依法查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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