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潮阳、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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