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26 13:17

来源:环境保护部

评论(

(一)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二)环境基准制订方法的规范性;

(三)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数据分析和推导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