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监管力度
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的区域采取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利用的措施。
全面排查畜禽养殖业排污企业,严格畜禽养殖污染源监管。2017年6月底前,在流域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实施划定流域内禁养区,禁止新、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确定禁养区内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非禁养区内需新建的养殖项目,实行养殖规模“等量削减替换”。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重点工程:伊川县畜禽养殖企业清理整顿改造项目,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13个生猪、肉牛、肉鸡规模养殖场进行关停、清理;对位于畜禽限养区内的水寨镇3个生猪、肉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整顿改造。伊川县禁养区外养殖企业整顿改造项目,对全县282个立华公司合作农户,每户利用财政资金20万元,建设一个100平方米的防渗、防溢、防雨贮粪场,购置一套有机肥翻堆机;汝阳县畜禽养殖企业清理整顿改造项目,禁养区内11家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区外养殖企业建设沉淀池、贮粪场、废水收集池、晾粪场等;嵩县畜禽养殖企业清理整顿改造项目,禁养区内王保峰、郭建光、伟建、楚银川、伊龙等5家养殖场搬迁,禁养区外大发、宏达、东升、顺达、富荣、豪大等6家养殖场整改,建设沉淀池、堆粪棚等粪污处理设施;宜阳县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工程,禁养区29个养殖场搬迁。
7.3.3 控制种植业污染
按照《河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2016—2020年)》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有机肥的使用,降低化肥施用量,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开展农药施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大力发展有机农业。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7.3.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和沿河垃圾清理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严格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管理模式,做到垃圾尽收。建设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可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效果好、易维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排查辖区内垃圾堆、垃圾河段,开展沿河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行动,避免垃圾入河等二次污染。
重点工程:伊川县乡村污水泵站工程,在伊川县80个村庄建设设计规模在100—300吨/日小型污水泵站;洛宁县15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乡镇建设300吨/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管网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7.4.1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
严格环境准入。对造纸、印染、氮肥制造、毛皮鞣制加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等重点行业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落实总量预算管理,建设项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经确认,不予批复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专项整治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淘汰污染重、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严格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在完善18个省定产业集聚区管网建设的基础上,配套建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7.4.2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标。以水环境治理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磷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总减排量、环境质量达标率等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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