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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全文)

时间:2017-04-19 09:36

来源:福建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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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环保人才培养

  重视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环保队伍建设,在环境科研、监测、应急、核与辐射、信息、宣传教育等领域,着力培养湖库富营养化、雾霾污染防治、新兴污染物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人才。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做好环境监测、监察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提升环保队伍整体素质。

  第九章 深化改革创新,建设现代化治理体系

  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的部署要求,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制度改革创新,着力先行先试,建设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 完善环境法治建设

  一、加强环境法规建设

  加快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地方环境法规。

  二、加强环境司法建设

  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加快推进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协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置。

  三、创新环境执法模式

  推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执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环保警察。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震慑力。探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推动环境违法从后果惩罚向行为惩罚转变。

  四、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放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 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 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节 确保党政部门履职

  一、健全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改革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环保责任底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承担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治污的环保工作责任机制。

  二、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形成行政区、跨区域、多行业相结合的多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差异化考核。

  三、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每两年左右对所有设区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及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一轮督察,督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针对环境保护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提交联席会进行调度会商。完善“一市一通报”制度。

  四、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2017 年在全省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跨部门环保协调机制,2018 年研究出台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

  五、开展离任审计和终身追责

  在部分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到 2018 年,将编制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节 落实企事业环境责任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责任

  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按证排污责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激励和约束企业落实环保责任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及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者名单 。 2017 年底,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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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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