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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排污许可证)

时间:2017-03-22 11:15

来源:国务院 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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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三)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可以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意见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 日,核设施及重特大项目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环评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 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或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且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

(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不正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登记表管理】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平台上按规定格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接受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重大变动管理和重新复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内容实施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环评审批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十六条【“三同时”总体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同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计划,保障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并采取防止、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开展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申领程序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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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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