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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沙龙:12位大咖“点穴”金融机构做PPP股东是否合格

时间:2017-03-13 09:4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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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所吴亚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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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投资所吴亚平主任:推广PPP模式对地方政府来说,要解决融资+融智+融制的问题,融资只是PPP的小目标,更重要的是融智和融制,也就是利用社会资本在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如果从融资和融制的需要看,单纯由银行和产业基金等金融资本资本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恐怕是存在问题的。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资本不一定了解PPP项目的行业属性和技术经济特点包括风险收益特点,这就很难从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等方面入手去优化方案和技术,以及构建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从而很可能难以提高效率并实现物有所值。当然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对金融资本来说恐怕就更加勉为其难了。所以,这是我认为金融资本不能算是PPP项目合格社会资本方最主要的理由。考虑到实践中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资本金的融资或筹集方面确实存在较大的难题,从满足PPP项目的融资需要看,金融资本与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并出具项目资本金。这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什么是合格的社会资本方?当然首先要是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怎么判断社会资本方的专业化问题,我认为要看PPP项目所属行业和技术经济特点。实践中,是否可以分为三类项目来分别确定。第一,高度依赖运营获利的PPP项目,比如体育场馆,再世界一流的工程和设施虽然是必要的,但最终这样的PPP项目能否成功,关键看运营。所以,这类PPP项目合格的社会资本方应该是运营商。第二,工程和服务高度结合,或者说工程基本决定了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项目,比如市政道路,其合格社会资本方应该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工程承包商。第三,是大量介于第一和第二类项目之间的项目,比如污水处理项目,其合格社会资本方应该是运营商和工程承包商的联合体。

北京市交通委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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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委李飞:就最近一些轨道交通PPP项目运作模式而言,由于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较大、运营相对复杂,需要社会投资人不仅仅具备投融资及建设能力,还要有运营或者整合运营资源的能力,在全生命周期中确保运营安全并提供良好的运营服务。

从本质上说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是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应不忘初心,真正做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认为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可以参与PPP项目,但不欢迎变相融资、明股实债等目的不纯社会资本方;现阶段一个合格的社会投资人应该做到能够合理分担,且有能力承担相应项目风险;今后优秀社会投资人发展方向是注重运营能力建设,充分体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清华大学于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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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从经济角度讲,银行钱理论讲是短线钱,它是基于短期储蓄为主得到的这部分资金。如果完全指望它成为主要的投资方,这个就有问题,如果是它成为一个长期的投资方,一定是一个银团,大家把短线特点变成一个合作的团队,分期来承担这部分资金问题。

就目前我国银行金融体系,现在的银行把自己躲的、规避的干干净净的,风险大、利润低的才愿意承担这个项目。一旦涉及到运营之后的风险分担,政府兜底或政府买单是必然的。

君合律所合伙人刘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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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所合伙人刘世坚:金融机构充当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我觉得不违法。从常理推断,如果是银行想参加这个事情,短期融资、明股实债动机很大。此类项目只是将原来BT项目转为PPP项目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帮建设方向银行“借贷”,本质上还是“明股实债”而非投资。

在现在的政策环境和各种市场主体博弈下,出现这个局面虽是合理、合法的理性选择,但是导向上要琢磨一下,为什么接二连三银行中标轨道项目。我希望从政府立法层面出台更好的顶层设计,为PPP项目创建健康的政策环境,做真的PPP,要取得“真经”,不要做来做去做成“东游记”。

现代咨询丁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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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咨询丁伯康:对于谁才能成为合格的社会资本方,我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业投资者,包括运营管理企业;第二财务投资者,包括金融、投资机构;第三个就是建筑总承包商。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合格的社会资本方。但是衡量一个社会资本方是否合格,主要还是看它能不能真正具有实现各种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整合能力,实现最终PPP运作的根本精神,即融资成本最低,运营和服务效率最高,而不能简单的下结论。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具有非常成熟的操作经验,去识别和选择谁是真正的PPP项目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

以某市地铁PPP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所引发的问题说开去,当前在我国PPP市场上,各种乱象不断,主要的原因是在PPP的政策、法律、金融、信用和社会等方面都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和整体性的矛盾。有人谴责说那个地铁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不当,其实它和早已普遍存在的一些伪PPP现象,如加长版BT项目、纯融资的明股实债项目以及政府承诺保底收益和固定回报项目一样,本质上都是为了解决政府融资而包装出来的,说到底是化妆的水平不高罢了。过去类似的现象得到了默许甚至称赞,今天它却受到谴责,这也不正常。充其量,它只不过是在一个本不健康的环境中,出现的又一个不正常的现象而已,不必大惊小怪。现在有以后一定还会出现。今天,我们与其谴责某些PPP项目风险分配不当的问题,不如加倍重视和加快研究推进整个PPP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再熟视无睹了。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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