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合〔2015〕8号)同时废止。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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