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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7-02-14 10:4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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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环境优先、绿色发展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核心优化、向海拓展、北部保育”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质量核心、精准治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实施水、气、土三大战役为抓手,重点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雾霾、水体黑臭、土壤重金属污染、农村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加强监管、强化法治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依法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

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

继续先行先试,深化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活力,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环境管理机制,鼓励相关方参与;创新管理机制,落实环保目标和责任,探索区域环境问题联防联治的新机制,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五、全民参与,社会共治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惠州市政府各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以系统工程思路推动生态建设,做到目标、任务与投入、政策相匹配,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合作,共同行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六、分区控制、科学规划

分区控制,因地制宜。对生态功能重要和敏感性强的区域坚持保护,对适宜发展经济的区域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

科学规划,统筹发展。根据各个县、市、区的不同发展目标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实施相应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战略。

第三节 总体思路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基线、排放总量上限、环境安全底线”,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的管控、治理、服务水平与能力,为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奠定坚实环境基础。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多规协调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强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提升“环境质量基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强化政府责任。

——严控“排放总量上限”。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将总氮、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

——保障“环境安全底线”。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全面提升环境预警应急水平,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第四节 规划目标

坚持绿色化引领,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完成国家、广东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目标任务。

到2018年,全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面达到小康社会环境类指标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稳定下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与服务功能持续增强,建成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绿色生产与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浓度逐年下降,颗粒物浓度保持稳定。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优于2015年水平,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15年水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标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8%,淡水河、潼湖水达到Ⅳ类水质目标;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控制在国家、广东省下达指标内;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开展村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划分,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2020争取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全覆盖,完成100户以上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稳定下降: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任务,总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以上,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重点风险源环境监管,深入实施重金属全过程污染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突发环境事件数量明显下降。

专栏1 惠州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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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强化环境调控,大力推动绿色发展

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环保引导和调控作用,严格落实环境空间管控,积极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第一节 实施环境空间管控

一、构建多规协调的生态环境分级管控体系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实施“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精准化勘界落地,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强化空间规划协调融合,推进城镇、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管到底”。

二、推动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政策,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环境容量,实施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优化开发区域,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形成倒逼机制;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较高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在重点开发区域,按照国内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在生态发展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在禁止开发区域,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不发放排污许可证;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节 强化资源环境调控

一、协同控制资源能源消耗

全面提升煤电清洁利用水平,推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能耗“双红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增效,在能源生产、运输、转换、终端利用等多个环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效率。创新财政引导激励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节能技术应用,利用市场化机制促进以工业为重点的节能减排。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供应链节能环保标准管理,推行水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配额管理和有偿使用机制。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实施节能全民行动计划,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行绿色居住和办公,建设全市建筑能耗监测云平台中心,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推广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比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

二、强化规划环评引领作用

推进重点区域战略环评,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和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发挥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作用,将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及意见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依据。强化战略、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对不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地方实施限批等措施。探索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推进试点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

三、强化排污总量调控

纵深推进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建立统一公平合理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火电、工业锅炉、水泥、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计划推行基于排污绩效的分配方法,重新核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总量,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指标不足的排污单位必须通过技术升级、治污减排、减产、淘汰等方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形成以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确定产业规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调控机制。

第四章 深化污染防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强化精准治污减排,实施系统综合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增加优良生态环境产品供给。

第一节 深化空气质量达标治理

以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持续深化常规污染源治理,强化新型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深化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加强新建与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运行监管,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应达到95%以上。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22台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燃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加大工业锅炉和窑炉污染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2017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80%左右;到2020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100%左右。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天然气通达区域内的锅炉应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其他区域保留的锅炉应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成全市工业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强化大中型工业锅炉排放状况和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积极开展10蒸吨(含)以上锅炉的降氮脱硝改造或治理。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料使用和废气排放监管,规范生物质气化燃气项目建设,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全力推进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强化VOCs等关键污染物协同控制。全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技术实施VOCs治理减排工程,处理规模达到5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加油站、储油库等应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在惠城区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市区及县城区域逐步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公交车替换柴油等传统能源公交车。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III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及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持续推进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处罚,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鼓励国I、国II老旧车辆淘汰。完善省市两级机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及联网,2017年全市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为重点,加大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检力度。严格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

探索建立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三、积极控制面源污染

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重大扬尘源在线监控管理和台帐动态更新。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建成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管理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工地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和工业原辅材料运输车辆抛洒整治力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运输,并采用密封式运输车辆或实施车斗严密遮盖。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保洁水平,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型氨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试点。加快建立健全生物质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机制,切实控制农村及城市周边生物质废物无序焚烧。

第二节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惠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实施方案》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和江河湖泊良好水质,推进建立水源安全保障、重污染河流整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一、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市本级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100%稳定达标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城市优质饮用水源比例,争取到2020年底全市城市集中式优质水源(II类水及以上)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加强重要江河湖库水质保护

东江干流严格限制流域内水污染项目建设,加强流经城区河段和西枝江等支流治理,遏制氨氮、总磷浓度上升趋势。力争东江干流水质稳中向好,全面达到优质水质,一级支流西枝江、增江、沙河、公庄河水质保持基本稳定,二级支流淡水河消除劣V类;保持水库水质基本稳定,加强白盆珠水库,风田水库等大中型湖泊、水库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监测,开展富营养化湖库总氮总磷总量控制试点研究。

三、加强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

以系统工程思路推进淡水河,潼湖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两河”流域严格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等决议,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淡水河、潼湖流域2020年水质达到Ⅳ类。

四、强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1月底前列出《惠州市黑臭水体清单》,制订《惠州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两河”流域内各镇,其它县、区各城镇每年整治两条以上河涌。按照《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主要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推进市区中心区河涌整治。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水体水质有明显好转;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低于10%。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建立实施重点海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2020年底前,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省要求范围内。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六、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各县、区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订本县、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

七、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县、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制订《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清单》,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6月底前,各县、区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省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工业集聚区、重点水污染源及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八、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水逐步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到2017年,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目标,淡水河、潼湖“两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乡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目标。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县(区)级中心区城镇(除龙门县外)、“两河”流域各镇(街道)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的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其它区域的污水处理厂逐步推进。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完成“一镇一厂”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7%以上。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区、“两河”流域内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

第三节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思路,编制实施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根本,严格控制土壤污染来源,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控,推进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强化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约束,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严格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来源,有效控制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加强农用化学品环境监管,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控制农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做到污水与水污染治理产生的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气治理产生的固废同治,减少大气、水污染治理对土壤二次污染。

二、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

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加强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电镀、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强化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审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和受污染场地土壤污染的综合整治,推进矿山复绿。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对受污染的耕地、简易垃圾填埋场以及石化、陶瓷、五金、漂染等受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第四节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优化整合城乡饮用水源地。扩大城镇市政统一供水范围,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农村饮用水源地原则上纳入城镇统一供水范围。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2020争取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全覆盖。

二、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四、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

五、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惠州市“美丽乡村·清水治污”活动实施方案》的实施,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深入推进《惠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在2016年6月底前,出台《惠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2016-2017年,全市每年新建20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完成“一村一设施”,全市所有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整治任务。

推进《惠州市“美丽乡村.绿满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的实施。通过实施“公园下乡”工程、建设环村绿化带、营造风景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开展“送苗下乡”等五项行动,全面做好六个重点区域(镇街、道路、村庄、庭院、水边、山坡)绿化美化,提高村庄绿化率,增加森林景观点,建立健全村庄生态保护体系,保障村庄生态安全,构建优美宜居生态家园。实现“村庄园林化、庭院花园化、道路林荫化”,到2017年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绿化美化,2020年实现全市所有村庄自然生态环境大提升的目标。

第五节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一、调整环境噪声功能分区

对《印发惠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惠府[1996]230号)中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调整,增设和完善各类标准适用区内噪声监测点位,使噪声环境区划能适应城市建成区迅速扩大的需要。

二、加强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控制

优化交通路网体系,调整和优化城区交通运输格局,减少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合理规划交通沿线地区的开发;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提升公共交通的竞争力,控制机动车辆适度增长;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加强对城镇道路的养护和改造,推广使用低噪路面材料,降低噪声的强度;逐步淘汰和更新城区高噪声公交车辆;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dB。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控制

将噪声控制贯穿到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的噪声控制、建筑工程的噪声控制和施工期噪声控制,严格限制建筑机械的施工作业时间,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采用低噪声作业方式,使噪声控制成为创立绿色建筑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加强生活噪声污染控制

加强对达标率低的重要时段和敏感区域的噪声控制,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行业等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管理,减少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滋扰,到202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6dB;加强对高音喇叭、音响设备、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监管,减少噪声扰民现象;建设安静示范小区,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新建工业企业应尽量远离医院、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点;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或消音处理,减少工业噪声外泄;推动企业采取有效减噪措施,对工业企业噪声源厂界噪声不达标的须整改达标。

六、完善噪声监测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城乡覆盖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置噪声显示屏,开展道路噪声监测工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严格声环境准入,配置噪声监测设备和仪器,提高噪声执法监管能力,强化排放源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热线,实现城乡声环境质量共同改善

第六节 强化生态系统保护

强化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意识,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体系建设,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强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与保护

推动形成以北部山区,主要江河、近岸近海生态区为骨架,以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要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强森林生态建设,推进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大力推进国家森林城市群和绿色生态水系建设。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大坡度大于25度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到2020年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5%。加大矿区植被复绿力度。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综合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明确市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加强湿地与近岸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配合省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完成省下达的湿地建设计划,湿地面积不断扩大,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基本建成绿色生态水网。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3.3%。

第五章 强化风险管控,着力保障环境安全

强化污染源专项治理和风险管控,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治理改造,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节 推进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

全面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全面排查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推广重点行业最佳污染治理技术。分流域、区域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以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玻璃、工业锅炉、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污染专项治理。

第二节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一、加强重点风险源环境监管

开展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及分级评估,重点加强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企业的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规范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评估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实施主体责任,提升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深入开展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专项检查,强化相关行业存储、运输、使用、处置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监控,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隐患跟踪、监督整改或依法查处。建立环保、安监、海事、交通、水利等部门的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二、完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市、县(区)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管理专职机构,加强应急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地方环境应急救援处置社会化试点。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完善环境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惠州市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体系,全面推进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案的制定,统一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完善惠州大亚湾石化园区等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推进我市重点流域与大型湖库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污染预警能力。

强化环境应急联动。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妥善应对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件。强化区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

第三节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

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预防控制。继续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严格涉重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条件。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非重点区内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格管理和落实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控距离,加快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主城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2017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深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综合整治。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等行业污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电镀行业废水回用率达40%以上。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粉尘和废气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着力削减废气和粉尘中铅、汞的排放。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强化燃煤电厂废气汞、铅的控制,切实减少铅、汞的排放。加强重点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力争2020年底前企业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深化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电镀工业园区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打造电镀综合防控示范区。

第四节 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管控

一、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确保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扩建惠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规模,提高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能力。

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

至2020年,建立全市的固废收集与处理处置体系,初步形成固废循环利用系统,达到固废循环处理处置的全程监控,推行固废产业化,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

三、强化电子废物规范回收和拆解利用

加快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县级建成集中贮存转运设施,镇级布有回收网点。

四、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加快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重点推进市区生态环境园、惠阳垃圾焚烧厂、惠东垃圾焚烧发电厂、龙门县垃圾综合处理场、各县(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等配套设施,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加快推进“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开展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在垃圾转运站配套建设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肥料还林还田,减少垃圾收运和最终处理量,到2020年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第五节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提升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惠州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市环境监测站的辐射环境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县(区)站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推动惠州环境空气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自动化水平。

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大亚湾核电站周边区域(惠州辖区内)为重点,开展核与辐射环境预警监测试点。

第六章 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环保制度体系

第一节 完善环境法规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种类与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改革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第二节 健全污染防治机制

完善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加强水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河长制”,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

深化区域环保协作。深化深莞惠经济圈(3+2)环保合作,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跨界河流污染整治等突出问题,建立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机制。

第三节 强化环境市场体系建设

培育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市场主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稳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范围,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

健全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体系,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根据行业排污绩效水平,加快推进初始排污权核定,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完善排污交易一级市场;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电子竞价系统,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涉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高风险重点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市场规范,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有序开展,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建立准确、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

第四节 构建社会多元共治体系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及处罚等信息,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者名单。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以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做好环保公益宣传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新闻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环境保护、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鼓励环境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加强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技术的研发应用。以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友好为导向,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第五节 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生态发展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县、镇(乡)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完善环保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强化责任落实与追究机制,实施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

第七章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第一节 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提升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加强市环境监测站的环境应急、区域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石化特征污染物和水生物监测能力。充实市、县(区)两级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夯实县(区)级监测站的基础监测能力。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提升预报预警能力为重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推进县(区)级空气自动监测站新建和升级改造,全面实现空气质量监测省、市、县(区)三级联网,逐步建设我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优化调整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的监测断面和点位,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建立水质、通量与风险监控“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构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提升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第二节 强化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督执法体制改革。增加机构人员配备,强化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装备配置,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学习与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和人员执法水平。到2020年,市、县(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1〕97号)的一级标准的验收。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技术手段。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实施重点企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统一高效的环境监察信息化平台,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在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源识别和执法取证等领域的运用,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第三节 提升环境信息水平

推进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县(区)环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全市市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达标,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三级标准达标率达100%以上。

大力推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创新应用。整合环境数据资源,加快建设完善市—县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利用云计算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推动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建设集污染源动态监测和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管平台及分布式地理信息服务系统,构建一站式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网上审批流程延伸到市、县一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四节 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县级环境宣教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宣教专(兼)职人员配备,强化市级环境宣教机构能力建设设备配置和县级环境宣教机构办公、摄像器材等宣教必要设备配置。到2020年,全市地级以上市宣教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100%以上。

强化环境公益宣传。加强环境科普宣传与环境保护教育,向社会普及新环保法与国家环保政策,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五节 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市、县(区)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市级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建设,县(区)级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专职人员配备。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特别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现场核查,严格整改落实和违法处罚。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第六节 创新环境监管模式

推行我市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形成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强化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推进环保行政、刑事、民事案件“三审合一”,实行环境案件专属管辖。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环境保护第三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排污单位的行业监管。

第八章 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规划任务

为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提升等十类工程,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实施绩效管理。

专栏2 重大环保工程

(一)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全市VOCs重点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程,完成成品油泊位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完成水泥、钢铁、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更新替代以及10蒸吨/小时(含)以上锅炉达标治理。实施扬尘污染控制工程,建设煤炭、金属矿石、散装水泥泊位和燃煤电厂煤炭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实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尾气检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完善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跨地区电子执法系统,基本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和排气定期检测管理系统。

(二)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全面实施“水十条”。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实施重污染河流整治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完成“两河”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8万吨/日,新增配套(新建、扩建污水厂及完善现有污水厂管网)污水管网46公里,完成64万吨/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1280吨/日。

(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至少完成2项以上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加强市、县(区)环保部门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强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整县(区)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新建20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完成“一村一设施”,全市所有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基本建成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实施自然保护区升级工程,推动一批自然保护区升级;实施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开展惠州西湖、潼湖智慧区等水生态环境修复。

(六)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工程

加快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主城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2017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开展电镀工业园区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电镀行业重金属废水治理工程,打造一批电镀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铅酸电池行业废气治理工程,推进收尘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七)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工程

实施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建设工程,扩建惠州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提高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能力。

(八)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工程

实施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加快推进惠州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市环境监测站的辐射环境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县(区)站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推动惠州环境空气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以大亚湾核电站周边区域(惠州辖区内)为重点,开展核与辐射环境预警监测试点。

(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

实施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完善水环境自动监测网、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土壤环境监测网、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网、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网络、重金属环境监测网络,建成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重点污染源等多要素的环境质量立体监测网络。实施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推进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体系、典型地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构建土壤、辐射、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实施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工程。

(十)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达到标准化要求。实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提升工程,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按要求配备移动执法终端等相关设备,推广无人机、无人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手段应用。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新增重点企业VOCs、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完成全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章 健全保障措施,强力推动规划实施

第一节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本规划实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对保护环境力度不够、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环保目标的县(区)政府主要党政领导人进行约谈,敦促落实规划任务措施。

第二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三节 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投入,环境治理与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重点投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减排、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保规划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

以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为理念,按照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思维和布局,全面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基层环保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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