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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后环保局没被判刑,环保局事前如何尽职的呢?

时间:2017-02-10 14:27

来源: 罗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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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23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罗源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宝忠、代理检察员林冰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被告人林某甲于2005年6月调入县安监局从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县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林某甲于2013年4月起任该科科长。

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于2009年开始加强重点水流域水环境及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罗源县堆渣场被列为省级流域整治项目。罗源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堆渣场整治工作,县安监局作为监管单位之一。2013年6月,罗源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包括堆渣场在内的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时任县安监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该项工作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具体落实。

从2009年我县开展各项堆渣场整治工作后,暴露出县内堆渣场安全隐患问题突出:2011年,三宝渣场、夕里渣场先后发生安全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县安监局经县政府授权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发文要求各乡镇加强堆渣场安全管理。2013年6、7月份,县安监局组织对县内在用堆渣场进行安全评价,专家意见明确指出三宝、坑里堆渣场均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系列整改。县安监局发文要求各乡镇督促相关渣场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并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四家渣场及有关乡镇未及时反馈渣场整治情况等事项进行通报。县安监局在明知县内堆渣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没有严格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致使堆渣场的安全监管及专项整治行动流于形式,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渣场超负荷非法经营长达4、5年之久。2013年3月、5月及2014年4月1日,洪洋乡坑里渣场及白塔乡三宝渣场分别发生溃坝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28312元,淹毁土地总面积137.62亩(其中基本农田84.2亩),事故应急抢险项目费用941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任县安监局安监科科长期间未完全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间接导致坑里、三宝两堆渣场溃坝事故的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辩称,1、县安监局监管科就其一个人,只能做到上传下达,局长交代的事情都已履职到位。2、三宝渣场与坑里渣场2人死亡事件发生在2011年,与溃坝事件无关。3、上级主管部门口头回复,堆渣场不是安监局主管。4、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05年6月调入县安监局从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县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林某甲于2013年4月起任该科科长。

县安监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于2009年开始加强重点水流域水环境及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罗源县堆渣场被列为省级流域整治项目。罗源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堆渣场整治工作,县安监局系监管单位之一。2013年6月份,罗源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包括堆渣场在内的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时任县安监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该项工作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具体落实。

2011年7月15日至27日,白塔乡三宝堆渣场、西兰乡夕里堆渣场接连发生2起死亡事故。县安监局经县政府授权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结论为白塔乡三宝堆渣场事故是一起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西兰乡夕里堆渣场事故不是发生在经过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列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县安监局在调查后发文要求各乡镇加强堆渣场安全管理。2013年6、7月份,县安监局组织对县内在用堆渣场进行安全评价,专家意见指出白塔乡三宝堆渣场、洪洋乡坑里堆渣场均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系列整改。县安监局发文要求各乡镇督促相关渣场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并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四家渣场及有关乡镇未及时反馈渣场整治情况等事项进行通报,但没有严格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3年3月26日,洪洋乡坑里堆渣场发生溃坝,县环保局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但该渣场并未整改到位,同年5月13日再次发生溃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019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县环保局针对白塔乡三宝堆渣场的坝体存在塌方环境安全隐患及水体污染等问题,先后四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堆渣场整改,但该堆渣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改。2014年3月14日,县环保局责令白塔乡三宝堆渣场停产整改,该堆渣场亦未执行。同年4月1日,该渣场发生一级坝体滑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85293元,淹毁土地总面积137.62亩(其中基本农田84.2亩),事故应急抢险项目费用941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叶某(原白塔乡武装部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渣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三宝渣场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以及县安监局未对三宝渣场开展执法检查。

2、证人林某乙(白塔乡安办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三宝渣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长期生产经营。

3、证人李某(白塔乡环保办主任)、潘某(白塔乡人大主席)的证言,证实渣场专项整治仅完成稳定性评估工作、三宝渣场存在安全隐患直到溃坝事故前都未整改到位。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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