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委农工委、农业厅。
加强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确保嘉陵江、青衣江、紫坪铺水库、泸沽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健康。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2017年制定完成良好水体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三)土壤污染防治。
8.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行动。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针对重点区域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摸清全省土壤污染区域、分布、类型和污染程度。2018年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2)动态监控土壤环境质量。
围绕农产品主产区、工矿、城市建设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2017年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实现所有县(市、区)监测点位全覆盖。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2)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2017年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9.实施耕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行动。
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企业,加强现有企业工艺、技术提升改造,严控污染物排放,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合理使用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重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严禁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
10.实施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把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依据之一,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污染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地块,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实施工矿企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明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落实防范措施。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工业园区监测执法,严防生产经营、停产检修、拆除迁建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开展尾矿、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除尘固体废物整治,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及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动。
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进度,实施动态管理。重点治理和修复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污染地块,重点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重金属污染土地、危险固体废物堆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切断污染传播途径。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
自2017年起,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及治理紧迫程度,选择一批污染耕地和场地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以泸州市、德阳市、凉山州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区为重点,加强治理修复先行先试,探索不同类型区域土壤风险管控模式。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三、强化保障
(一)机制创新。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负总责,逐级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成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组织领导小组,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河长制,建立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机制。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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