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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2-07 13:37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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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已经过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项目开展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选择专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项目采购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PPP项目统一在市级政府采购平台实行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市财政局负责对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拟定项目相关合同文本。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拟定特许经营协议。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拟定股东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

项目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和期限、合作模式、项目融资(若有)、项目用地(若有)、风险分担、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绩效要求、评价机制、项目维护、项目移交、履约保障、保险、不可抗力、监督机制、付款机制、收益调整、退出机制、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合同、协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仅由中选社会资本参与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由双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由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需由政府资本与中选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共同签署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的,则由三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以取代原由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共同签署的项目合同(如属特许经营的,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取代原由实施机构与政府资本、中选社会资本三方共同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控股,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保证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到位。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向市财政局申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应代表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发生退出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与解决。依法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项目投资回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及公众利益控制成本,社会资本在不损害公众利益前提下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付费和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项目,投资回报主要为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行绩效服务费,涉及工程建安费用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或中标下浮率下浮一定幅度,融资贷款贴息以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化定价调价机制。创新项目产品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政府定价与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确定PPP项目收费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作双方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政府补贴能力等因素协商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或贱卖。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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