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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出台(附政策全文)

时间:2016-12-19 09:41

来源:中国水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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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体废物治理领域,重点发展垃圾焚烧飞灰、电镀污泥、合成革DMF(二甲基甲酰胺)残渣等积压危险废物,以及铜冶炼行业碲砷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燃煤电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在石化产业基地及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专业集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弃物示范线建设。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加快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加大项目选址、公众沟通等方面的协调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

(二)城乡环境治理和环境公用设施市场。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全面发展开放的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运营市场,重点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工程、小流域整治等工作。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区域性医废危废处置、机动车环保检验等具有相对垄断性、专业性较强、社会资源投入较大、环境安全敏感的领域中全面引入市场机制。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

(三)生态修复和保护市场

在水土流失治理领域,探索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市场发展。重点推进坡耕地综合治理、崩岗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和水土保持生态村。

在植树造林领域,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重点抓好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生态景观带、重点生态区位等“三带一区”造林和林分修复以及沙化区域防风固沙林的修复,对重点区位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无林地等进行改造和补植造林。发展森林经营碳汇项目,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碳汇项目造林。

在流域治理领域,逐步建立以水质水量为核心的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实施系统整治,重点推进流域生态保育、河段治理和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生态清淤与底泥整治、河道保洁、排水设施清疏、亲水景观、生态防洪、建设生态缓冲带、水库流域污染源防治、地下水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人工湿地等生物净化、河道两岸截污等系列工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岸线保护。

在生态修复领域,实施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与修复、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废弃矿区生态修复、裸露土地复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沿海生态保护恢复、重点海湾沙滩修复、重点岸线与海岛生态景观恢复、海岛生态保护等工程。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发展,开展污染地块调查,在矿山、化工重污染企业等遗留场地和污染农田、蔬菜基地、滩涂养殖区开展土壤污染整治试点,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四)节能节水服务市场。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市场建设,以火电、钢铁、水泥、建陶、石化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节水市场建设。对节水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大幅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在耗水量大的服务企业以及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项目中开展节水改造。在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节能和节水改造。

(五)环境资源权益及技术装备服务交易市场。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包括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在内的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平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提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技术转让和使用权许可、技术人才引进、成套技术打包、示范性技术项目推广及节能环保项目投融资等一站式服务,打造全国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积极建设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交易平台。

(六)生态环保设计咨询服务市场。积极推动企业环境顾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审计、生态环境规划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合法调查、碳排放第三方核查、能源审计、节能节水评估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加强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大对投资、经营、承建生态环保项目,以及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和第三方治理服务质量,加强运行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明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作为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及合作期限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市场秩序。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约定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三)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行业整体水平。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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