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经验的启示
启示一: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指导体系。
欧 盟
欧盟在1991年通过了城市污水处理的法规(UWTD),根据规模和所处位置确定处理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的期限。
美 国
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清洁水法案》、《安全饮用水法案》、《水质量法案》;美国联邦环保局发布了《分散处理系统手册》、《分散处理系统管理指南》;名个州和民族地区都有相关立法。
在美国,政府制定导则的原则是:保证公众健康与环境保护;依据当地条件做决策;流域一体化综合考虑。在加州,有120万个OWTS,州政府有标准图可供用户选择。实行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私人建房时必须包含污水处理系统。
英 国
英国与污水处理相关的法律大多数是对欧盟相关指令的解释。在英国最重要的是《水资源法案》(1991)和《环境法案》(1995)。
芬 兰
芬兰于2003年颁布《排水管网以外地区生活污水处理政府法令》,又称《本地污水处理法令》(OWSD)。其他相关的法规体系包括:芬兰宪法(731/1999)、环境保护法(86/2000)、本地污水处理法令(542/2003)、各地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定。
德 国
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水法”,与欧洲大致相似,主要是削减负荷、保护环境。
德国针对不同的排放要求以及处理设施的规模,设定了不同的处理目标,包括仅削减COD,同时削减COD和氨氮,同时削减COD、总氮和磷等。
日 本
日本的城市和乡村分别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法规体系,城市适用《下水道法》,乡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见图1)。针对污水处理,日本是唯一有两套法律的国家。像欧盟和美国都是一套法律,既管城市的污水,也管农村或者分散的污水,只不过是用规模划分不同的情况。
图1 日本污水治理的相关法律与责任管理体系
马来西亚
马拉西亚在农村污染治理立法与实施方面,构建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水资源委员会和供水委员会为主体组成的体制政策框架,以及由私人开发商、联邦政府污水服务部、农业发展部和系统运行部门为主体组成的机构执行框架;建立了政府、特许权所有人、开发商共同出资的筹资机制及金融框架。
启示二:因地制宜地优选适合本国的技术系统,并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了认证与评估体系。
美 国
美国分散污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原位处理系统(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OWTS),通常由化粪池和土壤沥滤场组成;群集处理系统(Cluster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CWTS),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德 国
德国分散污水治理主要采用化粪池+由介质层和植物组成的渗滤(湿地)系统,各种标准化的生物反应器。
德国在分散污水处理方面最显著的特点是:装备化,制作成可现场安装或组合的装备;标准化,颁布了相应的欧洲或德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规范化,有专门的认证机构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各类设备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产品质量。
日 本
日本农村生活污水主要通过三种模式得到治理,即家庭净化槽、村落排水设施和集体宿舍处理设施。其中,村落排水设施、家庭排水设施分别由农林水产省、总务省和环境省依据《净化槽法》推进,《下水道法》和《净化槽法》对上述四个部门的责权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小区污水处理,由环境省依照《废弃物处理法》推进。
澳大利亚
由于人口密度低,澳大利亚以家庭/农场为单元的分户污水处理通常采用化粪池,也有采用氧化塘和人工湿地组合的系统。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农村污水治理在技术上,原位处理以安装简便、成本低的化粪池为主,就近处理以小型处理设备和土地处理为主,区域集中处理以污水处理厂为主。在实施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控,对制造商、咨询机构、承包商、运营商进行全面管理,颁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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