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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评PPP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建设统一渠道推进信息公开,促进PPP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时间:2016-10-31 11:27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作者: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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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全面启动落地以来,对于PPP落地过程中的风险提示或者负面批评总是时而有之,目前看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点:

①对社会资本的选择程序缺乏公平,容易导致暗箱操作风险,甚至专家也可能参与其中。

②有担心政府负债借道PPP而盲目放大的风险。

③有担心政府后期支付违约的风险。

④有些项目,社会资本方利用低价竞争获取项目,后期再行协商,或者干脆直接陷入低价竞争执行困难的泥沼。

⑤PPP各方实操能力有缺或目的有偏,落地项目内涵不尽合理,存在工程化轻运营倾向,绩效提升并不明显。

建设统一的渠道实现信息公开,对上述情况的改善都会有所帮助,当然要将中国的PPP水平持续提升,需要做到的事还有很多很多,比如一言难尽的立法和顶层结构设计。但至少,尽快建设统一的信息公开渠道,对上述所有问题的改善都是有所裨益。

通过统一渠道信息公开对促进PPP的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的公平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大家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所反馈的部分负面情况一样,很多采购环节由于信息不透明,留下了灰色的运作空间,而PPP项目由于其复杂性在这方面也许比例会更高。对PPP采购信息的提前披露和全过程公示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改善。

比如,有些PPP项目故意留给从公开渠道获取信息的社会资本方较短的时间,以使个别企业获得不当的有利地位,因此,在信息公开中可以参考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经验,为避免地方政府与个别社会资本违规操作,给其他社会资本较短的参与时间,在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方面要求给予足够的提前以给所有潜在社会资本足够的准备时间。

此外,通过统一的公开渠道来信息公开对政府方通过设置不当条件来阻挡正常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的行为也会有所抑制,比如前一阵中国固废网和华夏时报所报道的在云南镇雄的垃圾焚烧项目收取一亿保证金专帐的奇葩行为自然会有所收敛。

信息公开对促进对PPP的全过程的经验交流和水平提高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国内,PPP模式的复杂性,从政府乃至社会资本甚至大部分咨询公司都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各自抱着各自的目的也出现了很多走形的情况,而各个地方及咨询公司对具体项目的操作经验和教训之间的缺乏流通和总结提高,也阻碍的上述情况的改善,我们认为信息公开会促进咨询机构和E20研究院这类的研究机构在可以获得更充分的信息的情况下,通过深入讨论、回顾、经验交流和研究,逐步提高PPP的水平。

信息公开对PPP的后期执行各方的履约状况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信息公开,督促双方依据协议履约并均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对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执行阶段的被约束。同时,应结合落实住建部126号文所曾经要求却迟迟得不到重视的中期评估(E20认为这方面对提高PPP当前的水平,区别原有的BT模式,突出运营绩效的提高非常重要),并将中期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开,一方面可以为在执行的项目的及时纠偏提供依据;一方面也可以让政府、咨询机构和研究机构获取信息材料,通过分析对比,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来找到当初制定方案中欠缺考虑的方面,也可以举一反三,提高未来新的PPP项目方案的制定水平。

信息公开对控制地方政府借道过度融资和提高支付信用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包括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各方,对地方政府后期的长期支付信用是否能够得到落实是业内普遍的担忧,这个也制约了PPP的推进,而与此对应的另一个情况是,地方政府也存在不少借道PPP过度融资,超过其合理承受能力的情况。对PPP项下地方债务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非正规的或者超出某地方政府支付能力的PPP融资被公开高度警示而很难继续推进(未能公开的PPP项目或者公开中显示程序不完整的PPP项目,或者已经PPP融资过度的地方政府,都会被无形中标示了高度风险提示的特征),一方面也可以发动社会监督政府。

为达此目的,应明确要求县级政府公开已实施的所有PPP项目,其所确定的年度财政支付责任,和即将实施的项目和预期财政支付责任等,以及当地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总额等重要信息,将该地方政府所有PPP项目进行归纳总结,并接受所有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信息公开对包括专家在内的所有参与主体也有督促和约束作用

伴随着信息公开,除了社会资本、地方政府和咨询机构等主体的历史表现可以被社会所监督以外,评审专家的行为也将得到约束,无论对上述哪类参与者,对于当前的特殊国情下均很有必要。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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