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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17:2014年中国水业政策与市场年度盘点及展望

时间:2015-01-05 16:12

来源:E20研究院

作者:井媛媛 苏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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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呈持续调整态势,继续从高速增长向下调整,而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回望2014年中国的环境产业,政策的频繁发布背后,是深改元年启动整个政策体系的逐步重置,而这必将深刻改变未来中国环境产业发展的格局。在此背景下,E20研究院隆重推出了中国环境产业市场年度盘点盛宴,此次年度盘点分为水业、固废、大气三个模块进行盘点与解读,以白皮书形式陆续发布,本期推出《白皮书17:2014年中国水业政策与市场年度盘点及展望》。

                                2014年中国水业市场年度盘点


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呈持续调整态势,继续从高速增长向下调整,而中国的水务市场作为我国现阶段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14年,在政策趋严、标准趋高、社会参与以及面向效果付费的环保产业新常态下,政府公共服务采购逐步落地,第三方治理被逐步推广,投融资体制不断改革,水务市场表现出了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白热化竞争态势,而资本市场上水务企业的并购、上市、再融资热潮再度掀起,环保企业各领域的加速成长在2014年的水务市场纷纷上演。

一、政策环境

回望2014年全年的中国水业景况,政策的频繁发布可以说是一大关键词,这正成为严重影响中国水业的外部的“新常态”环境,也必将改变未来中国水业的市场规则。

需求政策

需求政策是在探底各方主体对环保产业的需求后,依据市场对主体的需求而制定的政策。例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就是典型的需求政策。在需求政策的推动下,监管的严格、面向效果的服务、标准的提升以及社会参与的常态化机制形成。

需求政策下环境监管的绝对严格

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是年内唯一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环境类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将监督管理单独成章,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等一系列内容,体现了环境监管的加强,以及职责到人的有效落地。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再次明确提出要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以及强化监管责任追求等问题。

目前,环保部正在抓紧制定完善环境监管的相关细则,监管的绝对严格将成为“常态”。

需求政策下效果指标取代工程规划

以前我们所做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都是工程建设规划,是计划经济思路下,对项目、对钱的规划。新《环保法》赋予了公众的环境监督权,而公众对于水环境的监督,例如河道,不再以COD是否达标等指标性规划为依据,公众看到的是水的直接质量,在公众的影响下,政府对于环境的治理已从规划性指标逐步转向效率指标,使百姓能够直接感知到的环境效果,对环境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因此我们又称为效果导向时代。

即将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亦具有新一届政府的痕迹,即面向效果的政策。《水十条》本身是一个目标性规划,其核心是要求在一段时期内,改善水环境。是环境政策从指标性环保向效果性环保转变的一个跨越。对于推动面向效果的合同环境服务、综合环境服务企业的成长,具有重大的意义。

需求政策下排放标准“自主提升”

环境监管严格对于环境企业来讲是在加大风险,当企业所承诺的排放标准不达标时,会产生一系列类似于行政的排放风险。因此,很多低成本低质量的技术路线将被淘汰,在原来被认为是高标准不经济的技术路线,将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变得经济,风险在驱动产业技术经济的变化。

而在效果指标导向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治理企业为了达到可达标的效率,会自发的进行技术研发以及经济的投入,提高排放标准。因此在环保产业新常态下的排放标准提高与以往提标改造的驱动因素不同,原来的标准提升是被迫性的、强制性的,因此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应付上级检查;但新常态下的排放标准的提升是自发性的,是在监管趋严、依效果付费的背景下,企业为了能够达到付费标准而自发形成的,是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

需求政策下产业三维结构形成

在新《环保法》实施后,信息公开将成为产业需要关注的另一重点。新法利用第五章的内容,对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进行了明确。对于产业界而言,目前信息不公开是合法的,但是新法实施后,短期内,地方政府要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各地有多少排污点、排多少,不是只有环境监测部门才能知道,老百姓也有权知情。

近期出台的与新《环保法》配套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要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通知》中再次强调了群众参与的权利。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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