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12-20 17:09
来源:
作者: 王志轩
(1)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改革。改革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厂址、排放口的设定要求、建设过程的隐蔽性环境问题的措施、风险预防、公众参与问题等。凡可以事后监督的污染排放均由企业自主解决,环境影响评价不宜对可以事后监管企业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限制和批复。即便企业对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了变更,只要不加重影响环境质量或不增加排放许可的排污数量,政府也不 宜过多干预。对难以事后监管的污染排放,在环评中应当提出需执行的技术规范或要求,并在许可证中予以对接。
(2)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计划、最佳可行技术、非强制性技术规范等对制修订排放标准起指导和支撑作用,除排放标准或许可证中明确的技术规范引用外,其余均为企业自主选择内容,不作为许可内容。
(3)将气态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治等要求通过制(修)订火电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综合成一个排放标准。
(4)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采用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并采取事后监管方式。
(5)竣工验收与核发许可证合并,取消竣工验收。
(6)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自主监测,由国家环保行政机构所属的第三方负责校验。
(7)所有污染排放数据和环境数据应当统一为一套数据,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可以监测或核算方式,但数据只能有一套,且应与节能、碳排放管理的数据之间共享。
(8)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只确定一家行政机构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和一家机构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为“双随机”)。
编辑: 张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