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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来看PPP合同的不完全性及改善

时间: 2016-10-21 15:36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纪鑫华

根据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相关研究,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成本交易为零和信息完全两大假设不成立,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于信息经济学的完全契约理论、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合同这种契约,来约定双方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未来或然情况(contingencies)无法预见或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明确各方清晰权利义务的成本过高等原因,使得PPP合同无法穷尽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未来各种或然状态下的责权利,可见PPP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而这种不完全性,很有可能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或当事人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等,进而导致PPP项目的效率损失。因此有必要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再谈判机制设计、剩余控制权配置、引入第三方、及尽可能完善契约及事后监督等措施,改善PPP合同的不完全性。

一、契约不完全性的相关理论解释

经济学中将所有的市场交易,包括长期的和短期的、显性的和隐性的,都视作为一种契约关系。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埃奇沃思在传统经济学领域第一个系统地提出了契约理论,用无差异曲线盒创立了契约曲线,以刻画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和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但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当事人信息对称的基础上。直至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企业的性质》(1937)这一开创性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于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一次被正式提及。

科斯的追随者交易成本学派和产权学派(或泛指新制度经济学派),以及之后的格罗斯曼和哈特(Sanford Grosssman & Oliver Hart)(1986)、哈特和莫尔(Oliver Hart & John Moore)(1990)创建的GHM模型,进一步拓展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并广泛运用于经济、法学、管理、政治哲学等领域。

经济学上的契约不完全性是指契约没有充分地状态依赖(insufficiently state contingent)。哈特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一,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对于这些,过去的经验也提供不了多大帮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

二、充分认识到PPP合同不完全性的必然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未来或然情况无法预见或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限理性、明确各方清晰权利义务的成本过高等原因,使得PPP合同无法穷尽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未来各种或然状态下的责权利。

1、PPP项目的长期性导致对未来或然情况无法预见或约定

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契约规定了缔约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有利于激励缔约方进行长期投资。Hart和Moore(2006,2008)则提出了一个互补性观点:契约为交易关系提供了一个参照点,当事人签订长期契约是基于在柔性契约和刚性契约间进行的权衡。所谓柔性契约,是指允许当事人对事后不确定性做出适应性调整;而当事人签订的与未来结果密切相关、且对任何结果都不会感到失望的则是刚性契约。

对于PPP项目而言,若采取柔性契约,政府或社会资本有可能实施无效或低效的履约行为,这将会给项目本身产生无谓的损失,而刚性契约则可以降低这种损失的程度;但纯粹的刚性契约也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主观能动性,以切实提高PPP项目效率。基于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在契约的适应性和机会主义之间,寻求平衡的长期契约。

由于PPP项目实施可长达二三十年,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这其中小到原材料价格上涨、消费者偏好变化,大到项目技术工艺改革、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尤其是目前社会资本较为担心的政府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等风险,都会对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产生影响。而在PPP项目前期准备、尤其是风险的识别过程中,无法充分预见到各项或然情况及概率,因此也就无法在PPP合同中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

2、PPP合同缔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是有限理性的

作为PPP合作主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缔约过程中是有限理性的,这里的有限理性是指“社会人”的理性是处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间的在一定限制下的理性。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认为建立在“经济人”假说之上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只是一种理想模式,提出了满意准则和有限理性这两个命题,用“社会人”取代“经济人”以纠正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偏激,拉近了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与现实生活的距离。

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合同准备、及签约过程中是有限理性的,其具体原因在于:首先,手段-目标链的次序系统很少是一个系统的、全面联系的链,PPP项目前期简单的准备更会导致不准确的结论;其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知识有限,两者既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又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理性、只要求有限理性;第三,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决策过程中也缺乏相关能力追求最优方案,PPP项目中也往往追求双方较满意的次优方案;最后,在PPP合同准备甚至签约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隐瞒部分信息,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到对方决策的理性。

3、PPP合同中约定各方清晰权利义务的交易成本过高

契约的交易费用是由交易环境(交易次数、不确定性)和交易特征(资产专用性)等所决定的。Tirole(1999)进一步将导致契约不完全的交易费用细分为以下三部分: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 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 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 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 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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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鑫华

现就职于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负责上海市PPP项目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参与了财政部和上海市相关项目管理规章的制定,参与了财政部、上海市PPP相关课题。就PPP政策、风险管理、项目融资和项目落地等主题,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财政》、《彭湃新闻》等发表数篇PPP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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