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1-17 16:29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王志轩
用加热的方法来消除腐蚀实际上也收效不大,因为三氧化硫的酸露点大致在100℃左右,加热到72℃或者80℃作用有限,只是腐蚀点有所变化。而且,烟气加热主要是用于解决“白烟”的感观问题以及在电厂附近有居民时解决“烟囱”雨的问题,所以加热与否要看周围环境。即使烟气加热到80℃甚至是100℃,在环境温度低于10℃时,还是能看到明显的白色烟羽,与不加热排放差不多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一般情况下采用GGH加热除了耗能增加、故障增加外,由于回转式GGH漏风,没有脱硫的烟气会形成短路,大约会有每立方米几十毫克到上百毫克的二氧化硫直接排放,影响脱硫效率。
湿烟囱是干烟囱高度的一半?湿法脱硫脱硝改造对烟囱高度并无影响
新华网:文章提到“由于污染物浓度降低,温度减低,脱硫后防腐湿烟囱通常只有原来干烟囱高度的一半”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王志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刚才我已经谈到了,在环评批复中,对电厂烟囱高度是有明确规定的。在设计规范中,燃煤电厂烟囱高度是由多方面的条件约束的,如不能低于周围建筑的1.5倍等,我国燃煤电厂烟囱高度普遍在240米、210米,采取脱硫脱硝后烟囱高度有些项目有所降低,但普遍在210米以上,要说烟囱高度降低一半是无稽之谈。
氨逃逸在烟气中发生化学反应污染环境?影响极小
新华网:文中提到氨逃逸后与烟气中的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硫酸铵和硫酸氢铵,会对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吗?
王志轩:作者提出的有关氨逃逸的问题对环境的影响分析,主要是对工艺不熟悉所致。SCR工艺脱硝后,确实有氨逃逸,这也是脱硝工艺、设备选择和设施建造的难点,但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氨逃逸问题主要在于脱硝后氨的过量或者未完全反应,按照工艺要求和设备要求氨逃逸浓度一般控制在3ppm以下,如果控制不好,形成的铵盐会对下游设备尤其是空预器产生影响,这种情况是不可持续的,且由于后续还有除尘脱硫设施对氨有较高效率的协同脱除作用,所以通过烟囱排放的氨极少,不应当成为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重大问题。
总结:文章危言耸听 用伪科学否定脱硫脱硝的正面作用
新华网: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措施整体来看是否存在欠缺?有没有文章中提到的那么严重?
王志轩:人类从事的一切生产实践活动,主观上都是进行趋利避害,尽量增大正作用,减少负面作用的活动。虽然我们仍然在污染控制的法规、政策、技术、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都不能成为抹杀电力行业在大气污染控制上取得的巨大成就。
如果一定要让我评价脱硫脱硝对治理雾霾影响的正作用和副作用比例的话,我认为应当是99比1的问题,即99份的成绩是压倒性的,1份的副作用会增加霾,即可能增加一些难以去除的气溶胶排放等,但这种增加微乎其微,对环境质量中PM2.5的影响比例几乎可以忽略。
而且我所指的副作用也不是文章所讲的那些生拉硬扯甚至是伪科学内容。从文章中的内容不难看出,作者对脱硫脱硝的正作用虚而化之,一言代过,不加论证,而对各种“副作用”无限放大,以“副作用”否决正作用。看过此文的人很容易得到的基本结论就是火电厂脱硫脱硝是雾霾的祸首。
文章中的部分观点我是认同的,也是我多年前就建议的,比如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持续推动重型柴油车的减排等,但是对“脱硫、脱硝措施导致雾霾加剧”的观点我不能认同。
焦点三、电力烟气污染治理怎么做
新华网:针对当前的电力烟气污染治理工作,您有什么建议?
王志轩:对于电力企业和行业,当前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自律,继续提高环保设施可靠性水平,全面做到达标排放。
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技术发展的情况、电力转型中煤电角色的转变和运行状态的变化以及环保监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产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科学创新,不断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水平、可靠性、经济性,尽量减少二次污染的产生。
也希望专家在发挥更大作用的同时,尽量减少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发表似而非的意见甚至是错误的误导公众的意见,“名气”越大,错误意见的破坏性越大。
编辑: 赵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