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2-11 16:26
来源: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作者: 王志轩
五是湿烟羽政策制定随意性大,与法律要求相抵触。根据《环境保护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比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更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也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来制定。对于湿烟羽治理问题,在没有足够科学论证下,不能随意给企业设定要求,且大面积实施。同时,《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政府不得任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便是为了环境保护要求变更许可,但要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给予补偿。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许可的应当是规定达到的治理效果,而不是直接规定企业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显然,消除湿烟羽的有关规定性要求与法规要求是抵触的。
政策建议
一是科学认识湿烟羽的基本问题。湿烟羽对环境影响的基本问题应当是可知、已知范围的事情,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要防止有些人把小问题甚至是没有的问题用极端语言,乱扣帽子的方式放大成大问题;把个别技术问题放大成社会问题;把不确定性问题放大到既成事实的问题。
二是运行好现有环保设施,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为达到严苛的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要求,一些电厂在脱硝装置中增加催化剂用量,提高了三氧化硫转化率及排放;运行中增加还原剂氨喷入量,造成过量氨逃逸;机组和烟气治理系统运行协调不好,也会造成一部分氨盐、三氧化硫以气溶胶态排放到空气中形成蓝色或者黄色烟羽;此外,个别电厂的脱硫塔中除雾器存在设计、制造、运行等问题,除雾效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烟囱排入大气时白色烟羽加浓,甚至烟囱周围有“石膏雨”现象。但此类问题的产生属于污染治理系统设计、运行或管理不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应加强对这些电厂的监管,不断优化工艺系统。但要认识到,这些问题非湿烟羽“原生”问题,也是极个别电厂非典型问题,不宜笼统划归为湿烟羽问题,更不宜盲目变成普遍性、强制性的政策要求。从现有的技术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看,只要按技术要求控制好氨逃逸,运行好除雾器,白色或者有色烟羽不会成为形成雾霾的原因,更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三是进行评估和执法检查。对已完成湿烟羽技改的典型电厂开展系统性评估,应考虑环境、技术和经济等因素提出综合性评估结论。执法检查不仅检查企业执行法律情况,也应检查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条件,防止出现不科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的情况。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时(环保法要求)应当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
四是建议对先行试点湿烟羽治理的发电企业给予适当政策补偿。湿烟羽治理政策是对现有火电企业环保行政许可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湿烟羽治理的发电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在坚持依法治理污染的同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电厂污染物治理情况的知情度。火电行业在环保管理和污染物控制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成效并不为公众所了解,在一些误导性信息的宣传下,很多人认为只要是电厂烟囱排放出来的(包括“白烟”)都是污染,分不清烟囱和冷水塔排放水气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建议有条件的火电厂实行“开放日”,鼓励附近居民走进电厂,了解电厂环保,减少误解。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火电厂环保成效的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电厂污染物治理认知。
编辑: 赵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