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27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不断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准入要求硬约束全面落实。
全文如下: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宁党办〔2024〕82号
(2024年11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确保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27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不断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准入要求硬约束全面落实;到2030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宁夏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1. 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立足黄河和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主体功能定位,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坚持自治区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自治区级管控方案明确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格局,统筹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编制全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在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框架下,核实确定辖区内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2. 精准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准入清单。锚定“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和“一河三山”生态坐标,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特征,合理划分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以沿黄城市带、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主要排水沟、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保护修复;其他区域为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聚焦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一单元一策略”实施精细化管理,精准制定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3. 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平台建设。统筹建设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将其纳入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推进信息化平台落地实施,共享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等数据,推动成果备案、跟踪评估、监督管理数字化全覆盖,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不断提升智能化水平,优化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面向多元主体不同需求发挥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4. 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开展动态调整,做好跟踪评估。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更新工作由同级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实施,并履行更新备案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 积极服务重大发展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保障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大生态”和“单元管控”相统一,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方向,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新能源、数字信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算力和互联网交换“双中心”建设,实现数字赋能。推动草光林光农光互补、风光同场、老旧风电场“以大代小”改造,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型风电和光伏项目,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设定资源消耗上线,对水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坚持“四水四定”,以沿黄城市带为重点区域,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保障重点河湖生态水量,以水资源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支撑全区重大发展战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6. 深化分区管控成果支撑综合决策。以保护好“一河三山”的生态环境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能耗、水耗、物耗、环保、产业循环链条等准入标准衔接,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并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7.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引导产业园区科学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壮大绿色产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支持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文旅产业等领域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助推特色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将绿色转型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优化能源结构,有序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运用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综合标准,加快实施石化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等行业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8. 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强化自然生态空间保护修复,降低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稳步提升生态功能质量。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大雪豹、马麝、四合木等珍稀动植物保护力度。全面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系统、重点生态廊道、重点河湖滩地保护修复。持续深化“绿盾”、“黄河”、“昆仑”等专项行动。实施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功能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禁牧封育、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修复、水土保持等,科学开展国土绿化,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修复和盐碱地综合治理,打好“三北”工程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9. 持续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相关管控要求,逐步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个协同,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污染防治标志性重大战役,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开展生态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问题,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在一般管控单元加强生活源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10. 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法规政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现生态环境精准管控,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政策合力。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减污降碳,鼓励在开发区和城镇等重点管控单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政策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狠抓任务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目标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执法,督促生态功能、环境质量明显降低的区域落实整改。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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