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杰
审判员 鹿金山
审判员 焦海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乔方正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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