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净土保卫战。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包括: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加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涉重金属和总磷排放的相关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减少重金属排放。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8%。
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农副产品行业固定污染源管理,2019年年底前,核发完成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排污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农村固定污染源排污口排放要求与监测规定,逐步摸清位于农村的固定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况。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同时充分借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建立农业农村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源监管机制等工作。
(二)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将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以及VOCs等污染物纳入总量管控范围,对石化、制药、家具、汽车、农药、印刷、涂料油墨等行业的VOCs进行总量控制;明确总磷、总氮重点控制行业在重点控制区域内的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确保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配套的监测要求及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真正落地。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的“一厂一策”相关要求中错峰生产、强制性减排等内容纳入企业需落实的管理要求,并体现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
(三)强化排污口管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生态环境部绘制的火电、钢铁、平板玻璃等大气污染排放重点行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排污口高度的三维分布图,依托全国统一信息平台,逐步掌握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压力–响应关系。
根据生态环境部绘制的排污单位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废水从产生到进入环境水体的关系图,逐步实现排污许可数据与水环境功能区、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共享、关联,建立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压力–响应关系,为加严排污许可要求提供依据。
(四)依托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功能模块,推动我市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共享对接,开展固定污染源数据的关联整合,促进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
2019年年底前,依托全国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初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从排污许可、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合规判定到监督执法的闭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大数据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应用。
2020年年底前,固定污染源监测、执法等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涵盖排污许可数据、监测数据、执法检查信息等污染物排放数据系统以及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的二维码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做到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联动,闭环管理,支撑现场执法。
利用国家固定污染源动态排放清单,为中长期区域环境质量预警、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五)实施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强化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
2019年,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相关要求,强化清理排查工作,在6月14日前完成全市24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要求、统一执法尺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定期公布无证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名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有机衔接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诚信纳税,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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