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资金管理。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十一)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实施改革。省政府成立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做好经费保障。省市两级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附件
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造成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Ⅰ、Ⅱ类放射源失控导致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或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人为水土流失面积10000亩以上的;
4.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0亩以上,或者造成森林、林木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万株以上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5000亩以上、其他林地8000亩以上被非法损毁、乱占、改变用途的;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显著退化,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十分严重损害的;或者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300亩以上、其他湿地600亩以上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40亩以上、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400亩以上,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80亩以上,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其他范围800亩以上的;
8.其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
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造成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造成Ⅰ、Ⅱ类放射源失控,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人为水土流失面积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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