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案件;
2.省域内跨设区市案件;
3.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4.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5.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上述情况以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设区市政府管辖。
(四)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涉及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农业生态环境(农牧渔产业、农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生物资源(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3.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导致的林业生态环境(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园、石漠等)、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林木种质资源库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河流、湖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涉及土地、矿产、地下含水层、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范围内地质环境损害以及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涉及破坏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7.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省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有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凡属省政府管辖的案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省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凡属设区市政府管辖的案件,由设区市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六)开展赔偿磋商。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先进行磋商。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积极研究并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言、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财产保全等制度。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境修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依托江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经济损失的量化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规范。
(九)加强损害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负责的相关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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