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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