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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时间:2018-04-20 15:53

来源: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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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发布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依托于东、西山(以下简称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本市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植被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

东西山及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划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资源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度。根据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与保护。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业废物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联合、交叉等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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