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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关于推动PPP模式全面信息公开的建议

时间:2018-03-20 13:30

来源:E20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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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召开之际,针对目前我国环境领域的状况,E20环境平台联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科达洁能总裁、江苏科行环保董事长刘怀平、120家环境优秀企业、E20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专业研究智库/联盟四大专业力量,再次筛选出环保产业的20个“痛点”形成20个产业议案——“议20”。本文为议案十四:关于推动PPP项目全面信息公开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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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倍杰特国际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景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科建禹环保有限公司、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拓达科技有限公司、金科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四:关于推动PPP项目全面信息公开的建议

摘要:PPP规范化发展,需要更充分的信息公开,以便更好发挥各界的监督作用,让PPP项目流程更合规、竞争更公平、合作更顺利。

2014年以来,全国PPP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及供给质量提升有了很大的成效。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收录管理库和储备清单PPP项目共14,424个,总投资额18.2万亿元;其中,管理库项目7,137个,储备清单项目7,287个。已落地项目即处于执行的项目共2,729个,投资额4.6万亿元,落地率不断提高。在此过程中,信息公开也有不少进步。其中,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等有关规定,不少项目从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等阶段均按要求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信息公开,披露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PPP合同、项目公司成立情况及其他政府审批文件,为各方了解PPP项目情况提供了很好的渠道。特别是财政部前四批PPP示范项目信息披露均较为充分,国家发改委对PPP典型案例的公开披露也较为全面,为各方规范PPP操作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但从各地及有关社会资本方调研发现,我国PPP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少难题。

(一) 信息公开不及时

以PPP综合信息平台为例,很多项目信息的基本要求是“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公开”。一方面,这一时限过于宽松,包括识别和准备、采购等阶段的大部分文件,如在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才公开,对于真正想参与当地PPP项目的诸多社会资本方而言信息严重滞后,不利于投资决策;另一方面,据观察,不少已经进行执行阶段超过6个月的PPP项目,其相关信息也尚未按照这一宽松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实际上,还有很多PPP项目尚未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这类PPP项目基本只是在各地采购网站上有少量的信息披露。

(二) 信息公开不充分

特别是项目可研、立项批复及政府与PPP有关的授权审批文件、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信息,很多项目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披露不充分或者选择不披露。存量PPP项目关于资产评估、权益评估的方案或报告也大部分没有披露。参与物有所值、资格预审、采购评标等环节评审及论证的专家信息、专家意见也鲜有披露。特别是采购环节,各地对资格预审、采购文件、澄清公告等信息公开程度不一,部分项目存在明显有失公允、违规操作的情形。

(三) 缺乏地区PPP项目及相关财政支出的信息披露

目前,各地基本只在相关具体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中有对于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以及当地财政预算收支分析预测数据。但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各方信息需求来看,更需要地区所有PPP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信息。

(四) 信息公开中公众参与有限

少数PPP项目中会设计公众满意度打分等机制,但社会公众对于PPP尤其是环保PPP项目实际的进度及绩效、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参与并不多。

为推动PPP信息公开、促进PPP更加公平高效发展,我们特向财政部提出如下建议:

(一) 强制执行入库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要求各地PPP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进行信息披露。

(二) 强化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对于PPP不同阶段的文件及信息,要求在文件或信息生成后的若干工作日(如十五个工作日)在综合信息平台上予以及时披露。采购阶段的文件建议和采购实际进度基本保持一致,以便各潜在社会资本能够在地方采购网站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均可及时获得信息。

(三) 补充细化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各界反映的情况,补充要求披露参与物有所值、资格预审、采购评标等环节评审及论证的专家信息、专家意见、PPP补充协议、绩效评价指标等信息。原则上,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信息,均已予以披露。此外,增加公众参与的信息披露,包括项目环评、稳评、项目绩效公众满意度结果等。

(四) 加强信息质量监管

结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的规定,在进行入库及项目库动态管理过程中,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对PPP项目信息公开的程度、质量进行审核,对于PPP项目信息公布不全面、不真实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纳入国家推广PPP 成效明显市县相关考核中。

(五) 强化对采购招标过程的信息披露监管

除地方采购网站外,建议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披露,并接受媒体及公众监督,促进PPP项目竞争的公平、公正。

(六) 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增加PPP项目支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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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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